山东: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将实行县域内总量控制

03.12.2016  16:33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介绍 ,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为此,《规定》确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我省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原《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新规对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举办主体、机构规格等。”省编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规定》提出,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作者:张春晓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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