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办法出台

02.07.2015  18:27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办法提出,开发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建设手续完备,建成后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的教育设施项目,其产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开发单位移交的教育设施项目,由市教育局牵头逐一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市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意见,根据开发单位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确定产权单位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现状,明确项目位置以及用地、建设规模等,不再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其他建设手续沿用原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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