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敬陶:清理审批事项不能搞“数字游戏”
近日,某报纸用一整版的篇幅,报道某省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工作,大标题就是《行政审批,看谁最少》,对全省十几个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进行了公开对比。有的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60多项,有的保留了200多项,有的保留了100多项,有个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仅49项,市与市(同是无立法权的地级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差300多项。那么,是不是保留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市,行政审批简政放权工作就认定是做的最好的?笔者持否定态度。
行政审批事项是由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未经法定程序废止、修订、修改,其条文内容、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合法有效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废止或停止执行。
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无立法权的地级市,是无权取消、废止、停止执行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也无权擅自下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否则,均属于违法行为。在同一个省内的无立法权的地级市之间,除因本市辖区内有海洋、湖泊、矿山、森林等特殊地理原因,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差别外,各地级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因此,各地级市相互之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应相差不多,绝对不会相差到几百个之多。但是,现在有的市为了彰显“数字政绩”,为了成为全省乃至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市”,片面追求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比外市数量少,竞相人为地压缩、减少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用虚假数字,代替客观存在;用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有的市在明白知道无权取消、废止、停止执行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下,就在合并行政审批事项上做文章。如某市将市发改委七八个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合并成一个项目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将市民宗局十一个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合并成了一个项目叫“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等。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伦不类,没有法定依据,构成了涉嫌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毋庸置疑,其清理的结果,仅仅是表面形式上、数量上减少了,而实质数量、内容一点没有减少,当然也无权减少。
确定一个项目是不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来确认。包括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都必须是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明确设定的,任何无法定依据、随意命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但是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开展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执行。但在实际贯彻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这种片面追求“数字政绩”、搞这样的“数字游戏”的现象,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也不符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倾向,也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和制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曾经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笔者认为,要实现上述目标,首要任务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今后,再发生这种明显的搞形式主义、搞“数字游戏”显示政绩的现象,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从根本上坚决杜绝和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菏泽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