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整治“吃空饷” 骗病假待遇的,按“吃空饷”等同处理

14.07.2017  10:31

  12日,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严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离岗人员管理等重点环节,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根据通知,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吃空饷”黑名单。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也将按“吃空饷”做等同处理。

  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对各种理由挂名不在岗的,应当及时清退;对依法依规应终止人事关系的,在规定期限内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单位“吃空饷”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收回空余编制。

  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办理工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把关,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主管部门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发生虚报冒领工资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按照防治“吃空饷”有关规定严肃追责。此外,省人社厅设立了省直单位“吃空饷”问题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12333-2号键;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 周国芳 见习记者 王小涵)

作者:周国芳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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