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投资反弹。因此,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严控投资过快上涨、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我省投资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今后,我省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抓紧修改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先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要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术改造类项目报经贸部门,下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公告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宣传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并自觉贯彻落实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各类投资主体了解和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程序,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种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和正在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省政府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情况和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