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解析

17.12.2014  14:20

“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提供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实现服务宗旨为目标,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其组织架构一般由决策层和管理层构成。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公益性文化机构的普遍做法,有成熟的运作经验。世界最早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可以追溯到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法案,决定建立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并由理事会来掌握办馆方针。

      196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大英博物馆法》,明确规定大英博物馆理事会是大英博物馆的法人团体,拥有管理大英博物馆的权力。大英博物馆理事会成员除了首相任命的少数人选外,其他理事均为相关领域的社会精英。理事会主要职责有5项:一是选聘博物馆馆长,并报请首相批准;二是公布博物馆年度财政收支状况;三是制定博物馆管理政策;四是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五是监督博物馆馆长职能履行等。

      我国台湾的相关机构目前实行的是行政法人制度,由董事会、艺术表演委员会、监事会组成。两厅院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负责执行演出计划,具有决策权;艺术表演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是对每年演出计划进行审定;监事会负责监督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