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3月22日
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文化强省建设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提升齐鲁文化软实力,打造“文化山东”品牌,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省级文化艺术宣传推介支出。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厅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科学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用于搭建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行业媒体、新兴媒体、涉外媒体及官方网站等文化宣传阵地;
(二)用于制作播出宣传片、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以及重大展演展示展览活动的宣传;
(三)用于全省重大文化活动、重要文化政策、重点文化项目以及重大惠民活动的新闻发布;
(四)用于组织重点涉外媒体、中央及省媒体的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五)用于组织专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资助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审、评估,对优秀宣传成果进行评选;
(六)用于山东文化艺术宣传的设备购置;
(七)用于山东文化艺术宣传推广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省文化厅组织成立由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及社科研究机构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进行评定。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要编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厅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对上年度的宣传推介工作认真评估总结,写出绩效考评报告(样本见附件)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