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文化工作者热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让公共文化服务有了保障!”
“公共文化设施里是否可包括美术馆、公园等场所?确保广大群众的参与度,是否应当对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时间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立法保障很好,但感觉太笼统,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能否实现立法预期?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还任重道远。”
5月11日至6月11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和组织起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友纷纷在网上留言,各地文化工作者也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他们对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嘉兴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陈云飞认为,草案(稿)体现了明确责任主体、鼓励社会参与、推动均衡发展、强化保障措施等特点,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问责、追责的规定比较具体,比如第57条对于不同违法情况相对应的罚款数额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他表示,近年来,百姓的文化需求越来越强烈,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公共文化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公共文化与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也应该上升到立法高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将使此前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基层文化工作推进具有里程碑意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文化馆原馆长沈泉生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因为它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文化需求,无论是对群众还是对基层文化工作者而言,“保障法”这三个字本身就让人感到很温暖,让人心中更踏实。
在对草案(稿)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各地文化工作者更关注其到底能否发挥作用。陕西省渭南市文广新局副局长李光很高兴看到草案(稿)中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因为他担心出现法律出台后掀起一阵学习热潮,而学习成效没有落地、执行力受到影响的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馆馆长靳宗伟表示,尽管对其执行力度有多大、是否具有很强操作性等尚有疑问,但出台了法律,就会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意识有所引导,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会有所改观。为此,许多文化工作者还对草案(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比如,河南省安阳市文广新局社会文化科科长王震等认为,要改变主要领导不重视、当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就开展不好的现象;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增加“硬措施”,如主要领导违法将承担什么责任,因为这直接关系着保障法在基层的落实,只有形成了制度,才能保证保障法切实发挥效能和作用。靳宗伟、陈云飞等提出,草案(稿)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能否对财政拨款不到位的情况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并提出财政投入的量化标准?
另外,许多美术界人士表示,作为“三馆”之一、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如今已经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保障法应该将其列入公共文化设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