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化法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我国发展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2016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听取了柳斌杰主任委员代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至此,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促进全面小康建设,落实新理念具有特殊意义。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总布局,充分发挥文化在我国综合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加强文化立法工作,依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的重大举措。这既是我国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喜事,也是我国文化法律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标志。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实现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
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迅猛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冲撞,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除了经济、军事等竞争力外,必然具有文化的竞争力。党的十八大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确立了公共文化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成”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作出了进一步安排,要求创新发展方式,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引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这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全面绘制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蓝图。我们要充分认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公共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面向所有人传播和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和文化素质的使命和功能。大力发展公共文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繁荣昌盛的重要标志。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离不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离不开文化的继承与开创能力的整体提升。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一个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就是要把公共文化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立法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促进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我们要高度重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在立法规划中,列入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等多部文化法律,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文化法律还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他法律正在抓紧起草和提请审议中。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任务。这些法律的出台将改变我国文化立法相对薄弱的现状,极大地推进国家文化发展与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建设良好的公共文化环境。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工作,这是文化领域的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法,被列为立法规划第一档。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已经基本明确。近些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议案,建议研究制定公共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符合我国文化发展的长远利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基本特点,紧紧围绕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原则、体系构建、管理制度、保障机制等主要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文化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建立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并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这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作为公共文化方面的基础性立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始终牢牢把握党对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作为立法的宗旨和根本目的。二是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文化共享为核心,坚持公共文化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坚持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原则,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基本权益的实现。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益性服务目的,政府是主体,应承担主要职责,但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建设的作用,提供制度平台和空间,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资源均衡发展等职责。同时,草案还规定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等多种方式,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四是坚持设施建设和服务效能并重的原则,把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个立法重点予以突出。草案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规定国家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五是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国民教育融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六是坚持公共文化与科技融合原则,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七是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八是明确各项具体保障措施,草案规定了经费保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扶助,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途径,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以及税收优惠,鼓励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奖励惩戒等相关措施。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的一个重要思想。立法就是最高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公共文化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事业正在有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执政理念。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必将对我国的文化生活、文化生态和文明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要通过法治的手段,凝聚大家的力量,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道德理想和科学创新精神,提高全民族良好的文化素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 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