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任命县、乡党委书记不再兼任人大主任或人大主席

12.11.2015  10:13

  山东的县乡人大工作的发生重要变化。11月9日至10日,山东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座谈会要求,山东新任命的县、乡党委书记不再提名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人大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这标志着山东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进入专职配备的时期。

  今年6月份,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山东也制定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是当前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中央18号文件在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举措。

  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是当前基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中央18号文件在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重要举措。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人大工作上,有利于加强县级人大工作和建设,有利于优化基层治理结构。此次座谈会要求,从现在开始,山东新任命的县、乡党委书记不再提名兼任同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人大主席,这是我省县乡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变化。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问题,《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县乡领导班子换届予以调整,有条件的要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召开的县乡人代会上落实。

  山东县级人口数量普遍较多,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专职委员人数偏少,各方面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精神,《实施意见》提出,此次山东将结合明年换届选举工作,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一般为25至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名额不超过45人。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制度,优化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增加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年富力强的人员数量,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城建环保、农业农村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原设立的部分工作机构,可对应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在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的同时,此次山东还着重加强了乡镇人大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一,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主席1-2人。第二,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审议同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 《实施意见》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或者明确相关机构。据了解,下一步山东重点将做好两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在本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健全人大工作机构,目前还没有的要抓紧设立或者明确相关机构,已经有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是县级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使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施意见》还规定,山东将探索在由县(市、区)管理、具有行政管辖职能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选举、组织代表活动等。开发区人大工委配备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由派出的人大常委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