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的担当

11.09.2014  10:55

  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文明开始转型,生态文明建设不可逆转。但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难以两全的境地依然没有解决。改革开放后,中国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新世纪以来,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城乡差距日益加大,三农问题愈加凸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应而出,新的生态问题随之而来。政府如何及时有效地履行生态责任是关键。  

     

  一、政府生态责任担当的必要性分析  

     

  (1)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今世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正在发生“三重转变”:人类文明的形式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正在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生态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正在由非可持续向可持续发展转变。国际社会、各国政府愈来愈理性而深刻的认识到:生态伦理是新世纪基础性伦理;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祈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生态基石;生态责任是生态文明时代赋予现代政府的一项神圣而艰巨使命。在我国,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将其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  

     

  (2)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势而出并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任务。其“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定位足以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但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有效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之从口号中走向鲜活的社会实践,并卓有成效地开展着,尤其是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贯彻于其中,则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亟待理论的指导和实践者的践行。  

  (3)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启示我们: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更是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自然—社会—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然要求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努力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这当中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的前提和自然基础;人与人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面对当前我国农村建设中人与自然对立的严峻态势,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科学发展不能逃避的障碍,良好的生态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自然基石。科学发展观客观上要求政府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管理的主导作用,履行政府应尽的职贵。因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  

  (4)是现代政府责任担当的应有之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府时代”,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生态环保领域即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两难选择,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抑制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冲动而成为理性的生态责任担当者,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随着中央政府已经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提升到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更加体现了中央政府在生态环保问题上建设责任政府的决心。  

     

  二、政府生态责任担当的应有考量  

     

  (1)理论思考  

     

  政府责任是民主政治体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关于政府的责任,众说纷纭。罗姆瑞克把政府责任分为四种: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并认为前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自由处置权,后两种责任则允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把政府责任分为五种: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政府责任体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道德责任三种形式。现代政府就其主要职能来说,是建设一个基于平等的公正、公平、文明的公民社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和尊重自然,政府的职能定位除了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重视生态责任。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以及“两型”社会建设等已逐渐成为国家后续发展和赶超发展的重要选择,如何把有生命力的发展理念或方式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中,事关新农村建设、子孙后代发展、赶超发展的成败之所在,也是当代中国政府生态责任之担当。因此,在生态文明时代,在责任政府的现代化背景中,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政府应该对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政府应该对生态环境的开发、保护以及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约束等进行积极的责任担当,诸如树立良好的生态理念、保证生态和谐的制度供给、积极发展生态经济等。  

     

  (2)具体责任担当  

     

  就具体的担当而言,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加以考察:  

     

  ①根据生态责任的研究对象来划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生态责任应定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自然的生态责任。主要体现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兼顾生态的平衡、环境的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由此形成一系列的政府生态责任制度担当体系、保障机制。  

     

  二是对市场的生态责任。在当前的主要体现在农村工业园区建设、乡村城镇化过程中的要注意培养农村生态市场的平衡,提倡发展农村环保产业,完善农村森林碳交易市场,促进节约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引导农村绿色物流、绿色消费,并强化农村绿色市场管理,杜绝农村生态链的破坏。  

     

  三是对社会的生态责任。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要从经济、政治方面进行考量,还要从社会、文化等现状加以考察,因此,政府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生态责任进行理性担当,诸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意识提升、区域生态平衡的维护、社会公众生态的公平发展等。  

     

  ②根据生态责任中的责任政府层级来划分,有中央政府的生态责任和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  

     

  我国中央政府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等组成,他们负责全国的行政立法、执法和管理。我国地方政府机关一般分为四级(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生态环保工作。[6]具体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笔者认为,一系列关乎生态环保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和发展导向,制度设计、保障机制建设、生态系统工程建设等应属于中央政府的生态之责;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的问题,如新农村建设中部分村庄的饮水工程、清洁生产、垃圾处理、退耕还林等等操作中的问题,则应由地方政府加以监督和具体落实,否则要对地方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③根据政府在生态责任具体担当中表现,可分为积极的生态责任与消极的生态责任。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现代政府在低碳经济时代有了更多的主动担当,如主动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责任,主动运用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等,这些都属于积极的生态责任担当。  

     

  作为责任型政府,在生态文明的时代也履行了一些消极的生态责任,如对于没有克尽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的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应严格地追求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企业收取排污费,等等。  

     

  三、推动政府生态责任担当的路径思考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对现代民主治理的各种制度和价值规范负有责任,这些制度和规范当然包括公共利益在内。在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掣肘,成为公众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它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其中,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核心机构,理应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征程中,既要积极借鉴国外生态环保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最广大地域范围的农村之特殊性加以探讨。  

     

  (1)借鉴国外政府生态管理经验,建设中国特色新农村生态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走过数百年,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积极地加以借鉴,不失为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条捷径。  

     

  ①积极利用经济手段,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在农村生态环保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地尝试了利用经济手段,对公民不自觉地生态破坏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其利用的基本原理在于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效应,从而强调由政府出面对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进行补偿,或者通过交易实现内部化。如瑞典等不少工业化国家,每升含铅汽油的税率要高于无铅汽油的税率,政府就是用这种税率上的差异促使人们使用无铅汽油,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德国的一个州通过向砍伐树木的企业征收补偿性的植树税,来控制企业的生产规模,组织植树活动,对生态进行补偿性建设。  

     

  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也可以尝试这种针对生态环境破坏而进行的补偿机制。可通过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生态意识深入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中,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一个人,使环保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譬如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支付信用基金,缴纳意外收益、生态资源、排污等费税,由政府出面实施环境项目支持、生态保护工程、发展新兴替代产业等,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偿政府、企业、农户由于环保行为而带来的损失。  

     

  ②实现政企有效对接,重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  

     

  生态环境保护正是这样一个领域,需要政府与企业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或对接,其平衡点则是问题的关键。西方各国常用的BOT模式(Build-Operate-  Transfer)则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言,由于资金全靠国家拨款,显然不现实;但是由农民来集资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由地方政府配套供给,则在中西部一些贫困县就无法落实。这些现实的困境需要政府资金供给模式上进行重构,BOT模式的优势就显得非常明显了。在发展过程中,针对农村的干净水工程、生态治污工程、碳汇储备等等,需要实施多样化的资金运转模式来盘活。  

     

  ③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升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绿色环保运动此起彼伏,与此相关的生态环保组织相继成立,迄今已有数千个。这些组织机构在促使政府生态责任担当方面、促进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西方的绿党,西欧的保护生态青年组织等。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让企业更好地担当应用生态责任,积极地成立了以企业为主的系列生态管理协会、环保组织。  

     

  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要使企业自觉地做到减污减排,要使广大农民自觉地遵守生态环保,成立由企业共同体组成的协会、由农民组成的生态环保协会等等,既能促推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也能宣传新的节能、清洁技术,还能孕育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育。比起消极的惩罚来说,更容易为群众所普遍接受,因而针对性强、现实感大,而且在中国社会发育不良的现实条件下还富有更深远的社会进步意义。  

     

  (2)发展“两型农业”,确保政府履行生态之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约束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国家经济结构必须转型。“两型社会”的概念就此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得以提出,十七大后,我国中部的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家确定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并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权。两型社会作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发展“两型农业”。积极发展“两型农业”,在广大农村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乡镇、村庄,每个乡村企业、单位和每个农民的自觉行动。要真正的践行,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诸如提供“两型农业”的技术、资金和人才,引导“两型”产业的有序成长,培育“两型”理念的新型农民,等等,这些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和落实。基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就具体落实而言,在循环经济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产和消费等方面应大有作为。  

     

  (3)变革政府考绩指标,推动“低碳政府”建设  

     

  张康之指出:“归根到底,一切责任和义务都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那里”。在生态责任和义务这方面,政府公务员是履行生态责任和义务的先行者,因此,有必要变革现行的公务员考“绩”指标,建立“绿色GDP”考核制度。鉴于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人力资源作为一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依据政府部门考核制度所做出的考核结果,必须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任用、辞退等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重要依据,从而激发出公务员无限的创造力,以弥补自然资源、经济资本等的有限性。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生态责任还包括对自身的生态负责。笔者认为政府首先应该对其自身进行生态改造,构建“低碳政府”体系。一方面,要在积极地探讨绿色GDP的考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GDP考评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以低碳为目的的政府行为方式,如无纸化办公,少用空调、公车,取消奢华的办公大楼的建设,等等。  

  (4)提升法治意识,启动政府生态问责机制建设  

     

  要使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必须要建立健全生态问责制来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政府作为承担生态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理应在公共管理的所有涉及到生态环境领域的事务中担负主要责任,而现行状况下,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和制度是保证和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生态问责制,又是重中之重。所谓生态问责制,就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因为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生态责任缺失的地方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肇事企业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追究失职责任。在具体落实时,需要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畅通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让其在阳光下操作,真正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5)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神圣事业。保护环境不仅要靠法律、制度、规则等外在的规范约束来进行,也要靠生态道德、生态意识等内在的自觉自律来开展。因此,要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则必须正确处理规范引导与自觉自律的关系。既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让生态意识成为大众文化意识,让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又要想方设法多开辟途径,方便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只有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农村生态环境才能全面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