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炉 依法治林再加码

11.01.2016  12:21

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就要以战略眼光审视大势和大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赢得发展的主动权。法治社会,立法为预。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并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迎来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代。

 

种业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要地位。林木种苗事业更是涉及国家生态安全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行业。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产业兴衰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培育的杂交水稻使我国成为世界粮食大国。世界林业发达国家芬兰,通过全面实行造林良种化,使纸和纸板的出口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约10%、15%,林业成为芬兰的重要支柱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世界谁拥有丰富的林木种质资源,谁就占有独特优势,容易赢得品种创新的主动权,就易于形成国家核心竞争力,就会抢得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的先机。

 

立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种子法》,10多年来,我国种业发展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和依据,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国种业已成长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种子法》实施的这10多年,是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的时期,它在提高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发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主体作用,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种子法》设定的林木种子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监督检验等各项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满足林业发展需要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种子法》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很多不适应之处,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严重,需要完善种子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二是林木育种创新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需求,品种选育远远落后生产需要,林木种苗生产技术力量薄弱,需要培育和构建能够激发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三是品种保护力度小,侵权假冒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四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多,需要简化,减少审批环节;五是林木种苗企业规模小、分散,竞争力弱,做大做强需要培育和扶持;六是林木种苗执法机构权责不匹配,需要明确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法律责任偏窄,处罚力度小,需要充实,提高违法成本。

 

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创新突破,更需要超越历史的气魄。新修订的《种子法》,破解了林木种苗事业发展中的种种难题,形成了五大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二是完善了林木种子扶持政策,对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扶持,并将林木种子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三是利用和占用林木种质资源都要经过审批或同意,加大了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四是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品种审定与保护、质量监管等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五是在对打击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加大了力度。

 

“梗阻”一一破除,可以想见,新法实施后必将释放出极大的改革动能,全面激发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活力,推动全国林木种苗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中国林业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法律的颁布只是实施的开始,是法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第一步。当前,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种子法》的精神实质,加快出台本地区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尽早让新《种子法》发挥出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事业进步的作用,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