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新规:中小企业凭采购合同即可贷款

11.09.2015  12:14
  本报济南9月10日讯(记者 韩笑 通讯员 孔进 王海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了标,但流动资金紧张,这一向是中小企业业主的“心头痛”。日前,山东省财政出台新规,自9月11日起,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过去跑贷款,经常是磨破嘴皮子也争取不到贷款,因为我们这些小企业体量小、担保难,银行一般认为贷给我们有风险,都不愿贷款给我们。”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贾玉军告诉记者。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告诉记者,山东省财政厅此次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凭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银行须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翟世勇认为,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激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据了解,降低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是这一政策的切入点。《办法》要求,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 . 25倍。

  政府采购合同申请信用融资的程序是否繁琐呢?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表示,山东省财政厅在流程上,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推送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动获取。各金融机构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金融机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而对列入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备选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其融资资格可保留一年,一年内供应商均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贷款,无需重复上报申请基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