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党政领导问责新规:被曝光事件处置不当将问责

22.04.2015  10:43

  日前济宁市实施了《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已印发通知开始执行。该《办法》规定了九项近六十条问责情况,以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4月19日,这一已印发的通知在《济宁日报》头版全文刊登。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指的是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该《办法》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办事拖拉、作风粗暴;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等九大类近六十项情况,被列为问责情形。其中对各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将被问责。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问责时将按照每个人所负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将免于问责。

  视情形而定,该《办法》列举了从诫勉谈话到免职九种问责方式,并特别注明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这项由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办法,由当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新规实施后,在济宁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公开公正,依法有序原则,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