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早餐】

27.07.2015  06:33

【李克强总理:用工业的方式发展现代农业】

  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讲起一段往事:10多年前他去加拿大考察现代农业,特别注意到对方介绍情况时从不简单地说“农业”(Agriculture),而是始终用一个完整的词组“农业产业”(Agriculture Industry,直译为“农业工业”)。

  “我当时听得很奇怪,怎么又是农业又是工业?”总理说,“他们带我看了一圈后我明白了:从选种、种植、收割、仓储,到加工、营销,完全是用工业的方式发展农业,打通了农业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最终的产品销往全世界!”

  当天的会议部署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之路。李克强指出,纵观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路径,普遍都是用工业的方式发展农业。农业不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业现代化就失去了支撑;反过来说,也只有根本转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农民增收增效才有保障。

  “保持农民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同步,须在保障粮食安全前提下,真正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李克强说,“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推进改造中低产田,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今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中阐明,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提高价格和增加补贴两个“天花板”,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两道“紧箍咒”,要持续发展,只能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指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原则,依次是安全、高效、绿色。“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粮食安全始终是安天下之本。”

  他说,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强保障水平,当前首先要抓住一个重点:改造中低产农田。我国目前的有效灌溉面积仅仅只有50%,在这方面深挖潜力,将会显著提高粮食产量。

  他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一个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要用占全球7%的耕地养活占全球21%的人口,必须大力推进改造中低产田、增加有效灌溉面积等方式,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农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消费者需求

  “我在河南工作时就注意到,农民单靠卖粮食很难提高收益,所以我们利用当地劳动力密集的优势,大量发展小麦加工,生产谷元粉、速冻水饺等等,发展起来一批粮食加工企业。”李克强说,“农业结构调整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要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消费者需求。这样才能真正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他强调,要鼓励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推进生产、加工、物流、营销等一体化发展,延伸价值链。

  总理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体制机制问题,真正让农业补贴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切实调动种粮者的生产积极性。

  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不拘一格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当天的会上,李克强总理突出强调,要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不是仅仅让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或是办家庭农场,还有农民入股、土地托管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土地并没有流走,农民想收回来就能随时收回来。”他强调,“必须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适度规模经营后,一项显而易见的好处是打掉田埂,多出了许多耕地。“我在云贵那些地方考察,看着真是心疼啊!巴掌大的一小块土地,仅田埂就占了将近20%!如果按股份制、合作经营的方式,把田埂打掉,能多出多少土地啊!”总理说。

  同时,集中连片的大面积耕地,也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李克强说:“田埂不打掉,大型机械就下不去,没法深耕深翻,只能大量使用化肥。如果采用大型农机,深翻深耕到40厘米,将会大大缓解过度使用化肥的问题。”

  李克强说,一方面,小块农田造成了大马力机械缺乏市场需求,农机厂的生产能力严重萎缩,只能生产小马力机械;另一方面,在真正大规模种植的农场,需要大马力机械,又只能拿着国家补贴从国外进口。

  总理指出,更重要的是,通过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有力支撑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不仅来自土地流转、出租土地,也能入股合作社,还能在里面打工,真正实现了多个身份、多种收入。”李克强说。

 


(来源:山东三农网)

【粮食部门要做现代农业与粮食安全拓荒牛】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把粮食安全排首位,提出五大方面32项重要措施,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粮食流通安全指明了方向。各级粮食部门作为主管粮食工作的政府责任主体,在促进生产、指导消费、搞活流通、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的地位作用不可替代。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必须正确分析形势,把握工作重点,做到五个结合,依法履职尽责,整体协调推进,做发展现代农业与保障粮食流通安全的拓荒牛。  
  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与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高粮食有效供给能力相结合。当前,要充分认识我国粮食总产量十一年增和产需供求紧平衡的现实意义,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实现由传统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转变,由传统的粮食主产区承担粮食生产的自身责任向粮食主销区承担起粮食生产的自身责任转变。要严格土地、耕地和种粮用地三条红线不动摇,禁止耕地非农化,避免非粮化,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要主动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消费习惯、结构变化趋势,主动为农民提供粮食产需、供求、消费结构变化信息,合理引导农民推广种植高产、优质、高效、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品种,增加面积,提高产量。同时,要大力推广种植五谷杂粮小品种,满足人们多层次、多元化消费需要。  
  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与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功能布局、创新粮食流通方式相结合。要主动对接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经营库点,方便农民就近售粮变现,增加收入。要与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相结合,重点抓好千亿斤新增粮食仓容建设,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加快多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完善提高粮食仓储设施功能,尽快建立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保证国家粮食仓库全部用于储粮,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要主动对接农村储粮新变化,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提高科学储粮能力,减少产后损失,藏粮于民。要创新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正确分析城镇人口、农村社区无地人口、缺粮人口、流动人口、旅游人口等变化趋势,合理确定计算依据或系数,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分区确定、调整储备规模和储存品种结构,尽量满足变化需要。  
  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与推进依法治粮和职能转变,增强企业活力相结合。对接农业现代化,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明确立法目标,落实主体责任,细化配套措施,突出监管重点、流程和具体办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监管有序进行,提高法律实施效果。要加强法制建设和监督协调,强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意识,理清政府权力清单,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规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向现代法制管理、社会监督转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与配套完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相结合。要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临时收储政策,完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提高农业综合补贴效能。重点是要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际,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改变传统种粮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依据,真正将补贴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避免补贴摊大饼和非农化、非粮化。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信贷、劳动力转移和用工等政策、配套措施,发挥调节引导和激励作用,形成强农惠农、保障粮食安全整体合力。  
  拓展粮食流通安全,必须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调度,与农村综合改革相配套相结合。要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在发展现代农业与保障粮食流通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央经济、农村、粮食流通会议和一号文件、省长责任制等要求,选准突破重点,建立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调度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落实到位。重点要与完善农村综合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相结合,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的支持服务体系,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挂钩,全面发展现代农业和粮食流通,全力保障粮食安全。
 

(来源:中国粮油网)

【惠农解读:我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请问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我们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

  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一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跟广大农民朋友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