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赴川旅行时意外受伤 时隔一年方获赔偿

26.04.2015  13:29

    五一假期临近,不少市民会选择外出旅游。提起“旅游”,家住临沂兰山区的刘女士还心有余悸。去年,刘女士到四川峨眉山旅游,结果景区还没进就掉进沟里摔伤,找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旅行社还不愿意。刘女士一气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院,今年4月2日,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刘女士5万余元。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刘女士受伤要求赔偿一事终于尘埃落定。

  开心去旅游,景区门口意外受伤   去年,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被公司安排到四川省乐山市办事处工作。2014年4月份,王先生打算在四川报个旅游团,让妻子趁五一假期前往四川与其一同旅游。同年4月15日,王先生代表刘女士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旅行社组织王先生、刘女士参加“峨眉山一日游”,旅游费用每人145元,该费用包含交通费用,但不含门票、索道票。   2014年5月3日清晨,刘女士与王先生按照合同前往峨眉山风景区黄湾门禁系统处与旅行社导游会合。刘女士说,当时她与丈夫自行购买了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票两张,价格共计370元。   早上6时左右,旅行社的导游为刘女士等人购买了景区观光车车票后,组织刘女士等人在峨眉山黄湾车站等候上车。就在等车的过程中,刘女士不慎落入地面上的一条沟内摔伤,王先生当即将刘女士送往医院。   “我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前后两次住院62天。出院时医生仍告知我,需要休息3个月。前后医疗费、检查费一共花了3万多元。我认为旅行社组织我们旅游过程中我受了伤,旅行社应当赔偿我部分损失。”刘女士说。   旅行社拒赔,法院判决承担30%   王先生说他曾代表刘女士找过旅行社,结果旅行社回复,刘女士自己不慎受伤,跟旅行社没有关系。旅行社出于同情,可以将旅游费退还他们。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了起诉。   2014年6月6日,刘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此前,她还到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了自己的伤残情况,经鉴定,刘女士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因此,刘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旅行社答辩称,旅游合同不是刘女士本人所签,而且刘女士受伤是在等候乘坐景区观光车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峨眉山黄湾车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旅游合同是案外人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但是合同实际履行者是旅行社与王先生、刘女士两人,故刘女士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事发时,刘女士准备乘坐的观光车车票由旅行社购买并持有,且该车票为不计名车票,因此应视为观光车经营者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刘女士并无直接的客运关系。   但是,法院还认为,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受伤本人存在主要的责任。根据刘女士受伤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旅行社承担刘女士损失30%的违约责任。   今年4月2日,法院认定刘女士的损失共计17万余元,并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刘女士5万余元。   律师说法:未履行告知义务 旅行社构成违约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根据违约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旅行社除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该案例中,刘女士作为游客,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在确定旅行社违约的同时,应结合刘女士受伤的原因及过程,认定旅行社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