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严厉打击涉污染环境犯罪 为"林水会战"提供司法保障
齐鲁网 日照12月1日讯 (通讯员 刘斌)2015年以来,日照全市两级法院加大对涉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盗伐林木、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件,判处罪犯19人,为全市“林水会战”行动以及建设山清水秀美丽日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2015年以来日照全市两级法院强化涉林、涉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重点加大对污染环境、滥伐林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共审结此类犯罪10件,判处罪犯19人,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破坏资源、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同时,日照市各部门加强联动。通过与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日照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涉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支持依法行政,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当好坚强后盾。
此外,为倡导爱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日照全市两级法院通过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典型案例,为山清水秀美丽日照贡献力量。
案例一:非法购买硫酸生产酸化油 排放废水被判有期徒刑
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刘某、王某租赁五莲县某植物油厂的厂房,在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硫酸239.87吨,在该厂内用油脚加注硫酸通过高温加热使油水分离的方式生产酸化油,同时产生大量含酸废水。
后刘某、王某让被告人赵某、李某将20余油罐车共计300余吨含酸废水拉走,倾倒在岚山区巨峰镇、高兴镇河沟内,造成环境污染。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即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数量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刘某、王某与赵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酸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5年6月4日,岚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李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全市法院审结的首起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无证镀锌厂排废水 负责人被依法判刑
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北京路街道小石场村、大岭二村无证经营镀锌厂,环保部门从镀锌厂排废水口处提取的水样中监测出铬等有毒物质。后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向刘某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然而,刘某在明知其行为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无证从事镀锌业务,并于2014年11月在日照街道三柱山村南侧一养殖院内,私设暗管,无证开设了第三家镀锌厂,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水沟等处,严重污染了村民的生活环境。2015年4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该案也系东港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