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规范社会环境检测行为
08.09.2015 07:12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孙勇强日照报道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局日前出台《日照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社会环境检测行为,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服务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项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日照市环保局备案;实施环境检测活动中,应签订服务承诺书,并接受日照市环保局组织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管结果通过日照环境网站和日照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公布。日照市环保局负责对有关检测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向日照市环保局备案,拒绝或者阻挠日照市环保局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督的,其检测数据不作为日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日照市环保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活动。
《办法》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连续两次检查考核不合格;现场监督发现问题,重点检查时仍未整改;超越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以及其他影响环境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行为的,日照市将其记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上报省环保厅,并将其从《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删除。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8.09.2015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