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全国企业10月1日起申报企业信息

05.09.2014  11:41

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10月1日-2015年6月30日,所有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必须向其注册时的工商部门上交2013年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6月30日,所有独立法人必须上报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否则未上报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在企业信用信息供给系统中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将在10月1日起开启企业报送信息端口,届时,企业所有公开信息,将在该系统体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自3月1日起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用户可以在该系统内查到任何在中国各级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企业的信息。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企业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按上述时间上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许可证变动,股东变化等,需要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未公示,工商部门将书面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期履行,期满未公示将进入异常名录。“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会在系统内被用红色标记提示。”马夫说。

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此次并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规定,而是强调信用监管,企业所有的公示信息包括处罚信息都会在企业所在页面中做出公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设立了黑名单。

新条例实施后,工商总局将不再对企业逐一实行年检,而是采取抽查的办法,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总数不少于所有登记企业的1/3。不定向抽查为系统自动抓取,定向抽查按照行业、地域等要素系统自动抓去。抽查结果也将公示。抽查的权利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一级工商部门,检查则下放至所有工商各级部门。

2014年2月,工商总局叫停了企业2013年年检,所以企业需要从10月1日起上报年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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