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15.04.2016  15:11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着力解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同步改造问题,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省直部门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后,现请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4月22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703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产处

2016年4月15日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

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住宅小区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是保证居民生活安全舒适的硬件支撑。近年来,我省许多老旧住宅小区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于产权不清、设施落后、缺乏维护,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引发的问题和纠纷日渐增多,也影响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加快老旧小区改造”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住建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政府牵头、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设计、同步改造”的思路,省、市、县三级联动,强化市、县(市、区)政府总揽、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的组织推进机制,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有序推进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凡列入省城镇和国有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五年规划(2016-2020)及2015年度试点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计划改造项目),特别是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在整治改造时同步完成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入户端口以外的通信、有线电视、宽带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业经营单位规范管理,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业经营单位“一户一表”管理到户,新配集中供热设施或进行供热改造的由供热单位按“一户一表”管理到户。

二、实施步骤

(三)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各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2016年6月底前,由各市政府牵头和汇总,各市、县(市、区)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摸底统计,各专业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调度,计划改造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全面摸排需整治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制定技术标准。省住建厅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导则;省质监局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有线电视、通信、宽带、配用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应考虑到不同的小区类别、改造基础、提升空间、环境保护等因素,对改造内容、应用规范等进行细化。

(五)编制改造计划。各市、县(市、区)专业经营单位根据摸底情况,相应编制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7月底前列出相应资金和施工计划,合理有序安排改造。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专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方案,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依法依规约定有关事项,抓好督促落实。

(六)组织实施改造。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并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专业经营单位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投标和工程施工,与老旧小区安全、消防、环卫、道路、楼宇、绿化等改造工程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七)竣工验收移交。入户端口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后,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参与,与老旧小区其它改造工程同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的,由驻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驻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小区居民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将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资金保障

(八)供电改造。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配用电设施设备改造资金,采取专业经营单位投入一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一块、原产权单位分担一块的方式共同解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小区配用电设施设备改造所需资金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投资,其它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十)给排水和供热改造。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水(含二次供水)、供热设施设备改造资金和住宅楼外的排水设施改造资金,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十一)供气和弱电改造。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气设施设备改造资金和入户端口以外的通信、有线电视、宽带设施设备迁移改造资金,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解决。

四、新建小区

(十二)新建小区专营设施。本着“一步到位,不欠新账”的原则,土地出让阶段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资金来源和建设要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全部实现“一户一表”,通信、有线电视、宽带设施按标准规范配置,均由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到户。

(十三)小区内水气电热设施。新建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十四)小区内弱电设施。新建小区内通信、有线电视、宽带设施设备,由相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十五)小区内排水设施。新建小区红线内的排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成后移交给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相应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推进机制。省政府建立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督查室、发改、财政、住建、国资、民政、审计、环保、物价、广电、质监、通信、电力、开发银行等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包含专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经营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要督促各级专业经营单位服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导调度,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编制、资金安排和改造施工工作。

(十七)加强政策支持。省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争取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预算内资金、农村电网电价每度电2分钱偿还贷款等政策用于老旧小区配用电设施改造。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政策性贷款,由设区市政府按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需求统一申请。老旧小区原产权单位有条件的,可分担一定改造费用。

(十八)简化招标手续。鉴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分散、工程情况复杂多变,为缩短项目准备时间和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各市、县(市、区)可由牵头部门组织或会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名单,采取合理划分改造区域或打包方式,发包给名单内相应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推动规范管理,提高改造资金使用绩效。

(十九)提高审批效率。鉴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不新增建设用地、对环境影响小,为加快改造进度,各市、县(市、区)无需办理土地、用地规划、环评、可研等手续,经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编制完成整治改造方案后,由县(市、区)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环保部门联合审查批准,由计划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实施。计划改造项目涉及新建、扩建小区配电室、换热站、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养老和教育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履行必要的建设程序,尽可能简化手续。整治改造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十)有序改造扩面。在确保如期完成计划改造项目、保证新建小区不欠新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1996年后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可根据居民意愿和资金筹集状况,参照鲁建发[2015]5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综合整治改造或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

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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