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措施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20日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交易、接受贿赂等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应对其采取重点监督检查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惩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主要包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的;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处罚信息或其他失信信息的;向他人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标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的;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招标人规避招标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其他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作出处罚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是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
二是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鼓励选择无失信记录的代理机构;
三是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
四是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惩戒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奖励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上述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是鼓励项目发起方优先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三是对评标、评审专家年终考核予以加分。
关于联合奖惩,《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工商信用管理、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关税配额分配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异议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发布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发布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 20 个工作日内 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