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3.09.2016  11:01

 

鲁发改区域〔2016〕956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和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济南市历城区、东平县、五莲县、沂南县、沂水县、费县和鄄城县7个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纳入《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按照相关市、县(区)搬迁任务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规定时限,按照投资计划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

第八条 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收到省投资计划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和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县(区)。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第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于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及分散安置人口住房。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区别集中安置统建住房、分散安置等不同安置方式,制定投资安排和补助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报账制管理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需求、工程进度等情况,分批次拨付。集中安置建房主体工程完工、分散自主购房经验收和审核确认后,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适时予以清理,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工程预算决算,以及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搬迁村全程公示;可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施工过程。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级要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市级要对项目实行经常性检查;省级对全省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和完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对于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