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春游坐过山车致残 学生春游受伤谁来担责

15.12.2014  13:18

      15岁的初三学生小谢参加学校组织的郊游活动,在东莞一山庄乘坐过山车时发生意外致四级伤残。小谢将学校、带团出游的旅行社,和提供过山车游戏的山庄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68538.86元。三被告在法庭上互踢“皮球”.2014年4月21日,宝安区法院对三名被告和原告小谢各打几大板,判处原被告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

          跟团春游坐过山车致残           小谢出生于1995年7月,原是宝安区立才实验学校(以下简称立才学校)初中三年级的一名学生。2011年4月15日,立才学校组织原告所在年级学生几百人,由深圳市欢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旅行社”)带队,前往东莞市隐贤山庄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开办经营的隐贤山庄(以下简称“隐贤山庄公司”)进行郊游活动。           当天17时左右,小谢按学校安排乘坐大型过山车,当过山车飞飚停稳时,有人发现小谢昏倒在过山车上不省人事,随即报警,并被送往东莞常平医院抢救。因情况危重,三日后,小谢被转至广州市广州军区总医院继续治疗,直到2011年7月14日出院。但是,出院以后原告病情时有反复,2011年12月7日由于颈椎处的切口感染再次入院直至2012年1月12日才出院。小谢住院期间,三被告支付了部分治疗费。           起诉学校等三被告索赔86万余元           小谢认为,虽然学校、假日旅行社和隐贤山庄公司三被告垫付了部分治疗费,但费用远远不能补偿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小谢虽然经治疗但落下重度残疾。宝安法院指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小谢伤残等级为四级,属部分依赖。           据此,小谢请求宝安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68538.86元。           原告和三被告各打几大板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未满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立才学校作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及管理义务,故立才学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假日旅行社作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策划者,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及管理义务,并安排此次游玩,故假日旅行社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被告隐贤山庄公司作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中过山车项目活动的经营者,对于原告乘坐隐贤山庄内的娱乐设施过山车后受伤致残,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15周岁,对于自身情况及过山车的危险认识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但其仍然参与到过山车的游戏当中,原告方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原告小谢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立才学校承担20%的责任,假日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隐贤山庄公司承担50%的责任。本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计算出原告方的损失共计774450.86元。扣除原告治疗及住院期间,立才实验学校垫付的8万元,假日旅行社垫付的5万元,隐贤山庄公司垫付的86362元。立才学校还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4890.17元,假日旅行社还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4890.17元,隐贤山庄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863.43元。           法官 点评           组织者要把安全放首位           宝安区法院少年庭法官李璐表示,近年来,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出游的情况很普遍,出游过程中发生事故也愈发常见。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首先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而且要事先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健康程度,考虑是否适合参加一些特殊活动项目。           其次,作为组织者,学校和旅行社等机构务必把学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安排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耐心的老师带队。作为场地提供者,游乐场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能,严格审查学生自身的健康程度,并为学生买足保险,防止和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