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是基础 创新是生命——非遗保护与创新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词。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38次提到“创新”,如“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能力”“创新理念”“创业创新”等。显然,在我国今年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创新将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同样,非遗保护也是新世纪和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热词。那么,非遗保护与创新是什么关系?非遗保护能否融入社会创新的主旋律?
一谈起非遗保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地把它与“真实性”“不变”等概念联系起来,似乎非遗与变化、创新无关,至少没有直接的联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不独对非遗保护无益,对文化创新也会形成阻力。
创新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个概念,起源于拉丁语,原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体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创新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管理等各个社会领域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非遗是人类社区、群体或个人所创造并传承的一种活的精神财富。保护非遗就是确保非遗的生命力,就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存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创新力。因为,非遗的生命力就是非遗创新力的重要体现:
其一,就内容而言,非遗生命力是非遗创造者和传承者的认识和实践能力,即人的创新力的集中表现,非遗中的地方性知识、传统技艺、表演才能和审美观念等内容,都是由人创造和发展出来的。
其二,就认定而言,非遗生命力是由非遗的自认、他认共同决定的。一方面,前代的非遗实践只有被后代视为“自己的文化遗产”才能获得正当性,才有被延续和发展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被后代认可的前代的非遗实践,只有被代表权威的他者认可,才能获得肯定的发展环境。缺少自认,非遗的代际传承即生存合法性会中断;没有他认,非遗的传承生态即生存条件会丧失,没有合法性和生存条件的非遗,自然是没有生命力的。可见,非遗的生命力是由人的观念所决定的,而人的观念是能动的、可变的,具有创新性的。
其三,就传承方式而言,非遗生命力是由传承方式决定的。不同于物质遗产,非遗主要采用代际口传、身传、心授等精神交流的方式进行传承,由于传承者的情感、情绪、文化修养、身体状况、所处环境等的不同,非遗传承的效果也就不同。也就是说,传承人主观心理、行为会对非遗生命力存续产生直接影响。此外,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所选择的辅助手段如文字、多媒体、新媒体等的不同,也会对非遗生命力产生影响。传承方式、辅助手段的变化,是非遗生命力即非遗创新的表现。
所以,非遗保护与创新主旋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当然,在理解二者关系时,除了从非遗生命力与非遗创新的关系来看外,还可以从人们创新的观念来看。社会环境变了,非遗的内容、形式随之变化,这固然是非遗的一种创新。如果说社会环境变了,非遗内容和形式没有变化,从而呈现给人一种陌生、新奇感,这对文化发展而言,未尝不是一种创新。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有许多政治家、文学家正是运用这种相对变化,以不变而求创新的,如唐代韩愈、柳宗元的“古文运动”,明代以李梦阳、何景明为首的“前七子”派的诗文复古,表面看他们主张复兴古代的诗文,追求“不变”,本质上却是革新现实的文风,是在以复古来求新。
当然,主张非遗保护与创新主旋律的一致,并不是主张放任非遗保护中的变化,更不是鼓励想怎么变就怎么变。而是主张非遗保护要以确保非遗生命力为核心,要认清非遗生命力中的创新内涵和规律,尊重非遗发展规律,尊重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权利,在传承基础上敢于创新。只有这样,非遗才能真正回归其自身,融入现代民众生活,永葆生命活力。
(作者: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