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昨天登记的没有晚婚假啦!产妇至少可享158天产假

24.01.2016  10:20

  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改终于尘埃落定。

  新条例自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从当天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在此前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按享受晚婚假。

  六情形可申请再生

  条例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将原条例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说。作为对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新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况。

  对于广受关注的晚婚晚育假期问题,原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条例删除了晚婚假奖励,那么,新条例公布实施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省卫计委副主任仇冰玉表示,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也就是说,以2016年1月22日新条例实施之日为界线,之前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晚婚假,之后则无法享受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奖励。

  男方有七天护理假

  关于晚育假期,新条例增加了产假,“规定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只要是符合条件生产,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都可以增加产假六十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新条例增加六十天产假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都可以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前在征求意见建议时,有人提出,建议高龄产妇可以再延长30天或者二孩再延长。对此,省政府法制办曾作出说明,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六十日较为科学,也较为合理。

  生一、二孩不用再办准生证

  以前,一些家庭为办理准生证跑了不少路,2014年,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时,取消了一孩的准生证制度,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如今,国家提倡生育两孩,这方面的政策进一步作出调整,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这表明生育两孩都不需要在生前办准生证。

  但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申请办理生育证。新条例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原条例,办理生育证除了要提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还要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等。

  新条例作出调整,不再要求提交本人生育证明等材料,但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自愿生一个娃不再发“光荣证”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出相关衔接和完善。

  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获得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仇冰玉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可以按原《条例》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

  此外,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生了一孩不结婚登记,社会抚养费减多半

  新条例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条例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新条例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此外,新条例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