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家暴受害者故意杀害施暴人可酌情从轻量刑

04.03.2015  18:22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一则《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并公布5起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这则《意见》指出,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意见》强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自公布之日,也就是2015年3月4日起生效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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