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行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08.08.2018 13:49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实施方案》最后强调,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YMG记者 宋晓娜)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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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1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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