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证合一”10月起全面实施 过渡期内原“三证”可继续用

25.09.2015  10:4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下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登记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焦点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取消了

  据了解,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上述通知明确提出,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事务,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另外,山东还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企业事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开具相关证明。

  焦点二:企业注册登记,一个窗口可办完

  据了解,山东将实行统一的“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受理模式上,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将按“一窗受理”的要求,设立“三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咨询,统一办理登记业务,统一发放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山东还将统一登记流程。在具体层面上,将优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登记程序,由“一个窗口”受理登记申请,经登记部门“一次审核”后,直接发放营业执照。上述通知还明确提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程序。

  焦点三:设两年多过渡期,原“三证”可继续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存量企业可直接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时,山东还设置了改革过渡期,这一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山东提出,在该过渡期内,各级登记部门要完成存量企业的证照换发工作,原发的营业执照(包括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2018年1月1日后,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改革时间表

  2015年10月1日起

  企业可申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2017年12月31日前

  原发的营业执照(包括“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

  2018年1月1日后

  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提个醒

  想领新证,企业得交回原“三证”

  已经有了原“三证”的企业咋换证?山东也给出了答案。据了解,存量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得交回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再由登记部门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由登记部门按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件不齐全的,登记部门将根据数据比对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