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危险品运输车辆夜间高速禁行

03.11.2015  15:51

(记者戎宁)10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负责同志介绍我省“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戎宁)10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负责同志介绍我省“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工作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11月1日起,山东将对高速路危化车夜间禁行,严重超员、超速等10余种交通违法行为将定罪处罚。
  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左明亮介绍,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同时,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若违反限行规定,将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刘福宏介绍,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严重超员、超速等10余种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其中,《刑法》第133条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在《刑法》第28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一,将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
  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刘福宏介绍,我省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理顺农村交通安全基层组织机构和队伍的编制、使用问题,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乡镇政府专职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尽快配齐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