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院担当

16.03.2016  00:00

  近些年,随着民主和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有了纠纷找法院”日益成为民众共识。就社会的整体法治环境和法治进程而言,这自然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好趋势,但从法院应对履职的角度看,无疑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和考验。毋需旁论,法院逐年显著递增的收案量就足以说明这一点: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325.3万件;2013年攀升至1422.7万件,同比升幅7.3%;2014年再升至1566.2万件,同比升幅10.1%。

  近几年法官编制不再增加——干活的人还是那些个,活儿却多了一大堆,除了每个人都多干活,恐怕再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吧。粗粗算了下这道数学题:每年多办大几十、乃至数百万件案件,但法官有二三十万人,均摊到人头,每人也就多办个三五七八件,貌似无甚了得。然而往深了又一想,似乎又不尽然。毕竟,一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涉及太多工作环节,岂是三言两语能了结,三天两天能搞定!审核起诉材料,建立卷宗,通知开庭,组织审判,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研究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字斟句酌制定裁判文书,送达各方,此后可能还涉及到奔波执行,判后答疑,处理信访等等。此刻仅仅是想着、罗列着这十几二十项工作内容,已然在倏忽间莫名感到压力巨大、身心俱疲。

  此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强调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意味着原有的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被打破,全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都只能由办案法官自行把握,并且要对自己的认定结论、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负责,终生负责。人一旦需要对什么事情承担一辈子的责任,只怕当时即便对自己的判断稍有一丁点儿不敢确认之处,若干年后午夜梦回,也会一个激灵从床上惊坐起来,自问,“我当年是不是错了?以后该不会有麻烦找上我吧?”遑论每个法官一年要办百十件案件,工作年头越长,责任的包袱必然越背越重。只能说,愈往深想,愈觉法官不易,法院不易。

  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重磅消息: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承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取消原有的立案审查门槛,一时间涌入法院的起诉必定激增,其中可能还夹杂着为数不少以立案登记制为由头、滥用诉权的,比如去年曾见诸报端的“赵薇瞪眼案”,简直雷倒众生。暴涨的案件量,对于已属负重前行的法院系统和一众法官而言,无疑就像骆驼背上的又一根稻草,哦不,何只一根,得算得上一垛。凡此种种困难,我们稍加琢磨也可预想,对于整日与案件、与法官打交道的法院决策层而言,更是了然于胸。即便如此,还要实行立案登记制,除了为维护群众合法诉权,满足群众诉讼需求,回应群众社会关切,哪还能有别的什么理由?这种全力化解社会纠纷的勇气与担当,坚决破解“立案难”问题的决心与态度,即使自己再难、也务求人民满意的境界与情怀,已经足可令人点赞。何况,数字再一次向我们证明,在过去的一年里,他们确实做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编辑:边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