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蛋糕或须办证 网售将走出监管真空地带

28.08.2015  11:17
  私厨秘制的小龙虾、无添加的曲奇饼干、自家熬制的阿胶膏……在如今的朋友圈里,兜售自制美食的现象随处可见。网售自制美食在朋友圈迅速火爆起来,但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处于监管盲区。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本报记者韩笑实习生刘腾飞

  朋友圈卖美食,质量全凭卖家良心

  “无添加剂、纯手工自制蛋糕,做给您和家人的健康零食!”济南一“80后”张女士在朋友圈中销售自制糕点已有一年时间。“我个人很喜欢烘焙,后来受到微商启发,决定在朋友圈里试着卖一下。”张女士表示。最开始客源都是认识的朋友,后来老顾客又向身边的朋友推荐。现在,张女士的蛋糕生意不错,每天营业额也有近千元。

  家住枣庄的于永璐在工作之余,会在微信圈里卖牛肉辣酱。“我家的牛肉辣酱都是妈妈亲手做的,肯定不会添加乱七八糟的色素味精。我给家人吃什么就往外卖什么。主要是一些朋友和回头客购买,销量并不大。”于永璐说道。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对2004人进行一项调查显示,70 . 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 . 0%)、咖啡饮料(18 . 8%)和其他(4.2%)等。21.4%的受访者在食用朋友圈自制食品后,出现过轻微不适,50%的受访者没有出现不适,另有28.6%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

  记者在淘宝网、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搜索自制食品发现,大部分商家除了标注销售地和产品简介外,都没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没有相关产品的标准号、配料等相关信息。

  “我不知道什么部门负责监管微信食品店,自制食物更多是凭口碑和商家良心吧。”张女士说。

  第三方平台不登记经营者信息要挨罚

  日前,为加强网购食物监管,杜绝微商制售食品安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正式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了明确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意见稿》明确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意味着,如果规定落地的话,今后在淘宝、朋友圈卖食品的商家也要和实体店一样办证备案。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

  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食药部门管辖。

  标准需要细化,否则监管难到位

  记者了解到,网络上的食品销售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包括传统的食品制造商或品牌商,传统的渠道商或零售商,以及个人卖家。前两者在证照和生产经营上比较规范,而个人卖家大多没有经营实体,食品安全难以保证,但其数量远远高于前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