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 个人缴8%
中国山东网7月29日讯 (记者 张敏敏 董理)今天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与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即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据悉,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思路概况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实现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全省范围同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