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杀死龙凤胎二审获死刑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23.06.201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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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高院对平阴男子杀死龙凤胎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4年1月21日,平阴县孝直镇刁峨岭村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吕某在家里杀死了妻子生的一对龙凤胎。起因是妻子与他人通奸,孩子不是自己的,吕某得知要缴纳超生罚款,并且自己的大儿子也要钱,便产生杀死孩子减轻负担之念。济南中院一审认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年1月21日下午1点多,平阴县孝直镇刁峨岭村很多人都在家里忙碌着备年货迎接新年,王某(女)也和往常一样在家里收拾家务,其一对2岁大的龙凤胎在院子里玩耍。丈夫吕某乘其不备,插上门举着炉子将这两个孩子砸死。很快,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将吕某抓获。

  吕某为何要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王某17岁时与吕某相识,后两人订婚。1997年,两人生育一子吕某甲后结了婚。在法庭上,王某证实,2000年底,吕某的弟弟在山海关死后,吕某出现了精神异常,经诊断,其系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吕某性功能出现障碍。1998年,王某与同村村民徐某产生婚外情,后两人商量要孩子。2011年底,其妻王某生下双胞胎。吕某曾向妻子王某询问孩子是否是他亲生的,让其将孩子送人,其妻不同意。2014年1月中旬,吕某提及孩子落户口的事,每人要交1000元,让王某筹钱。

  证人徐某(被害人的生父)也证实,其与吕某、王某系同村,吕某夫妻打架时其去拉架,后与王某交往较多。王某到深圳打工后,其让她给自己生个孩子,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怀孕了,3个月后王某返回平阴县。王某生完孩子后给他打电话说生的是龙凤胎。

  证人吕某甲(被告人的长子)称,其感觉弟弟、妹妹并非父亲亲生的。2012年底,其与父亲吵架后赌气离家出走。2014年1月20日晚,其给父亲打电话称过年不回家了,向父亲要2000元。

  济南中院一审认定,2014年1月初,吕某得知需要缴纳超生罚款,同月20日晚,其长子吕某甲给他打电话要2000元,其想想均无力承担,遂产生将孩子杀死以减轻负担的想法,最终亲手杀死了妻子生的一对双胞胎。济南中院一审认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吕某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吕某所提“其妻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杀害的对象并非王某或被害人生父徐某,其所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的理由,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且一审法院已将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本案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查,上诉人吕某杀死两名无辜幼儿,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等原因,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其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山东省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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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称男子犯病时见人就骂

  去年案发后,本报记者曾到孝直镇刁峨岭村实地采访。对于吕某的这一疯狂举动,刁鹅岭村几乎所有受访村民都称“可能精神不太好”。该村70多岁的村民曹某称,他从小看着吕某长大的,吕某性格有些内向,案发前几天早上其还碰到吕某,吕某和他聊了些家常,还递给他一支烟抽。

  另一位村民称,吕某的精神状况早在四五年前就出现了异常,他们家有三兄弟,老大多年前在东北煤矿打工被砸死了,老三前几年出了车祸,家里留下一对双胞胎。家里接连出事对吕某打击很大,从那之后他精神就受了刺激,一犯病就满村跑,见人就骂。平常的时候村里人见了他都躲得远远的,生怕他打人。

  一位知情村民介绍,吕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后,妻子曾提出离婚,案发当天早上,他还到丈母娘家劝说不要让妻子和他离婚。当天下午回到家,可能因为这个事才发生了冲突。相关链接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责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进行处罚。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作出规定。如果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对自己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控制,其行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对这类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