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5.27杀警案”凶手获死刑 抗拒抓捕刀刺民警
15日,山东烟台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认定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抗拒抓捕刀刺民警
烟台中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民警沈成磊及同事二人为破获盗车案,摸排至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与福河路丁字路口时,发现李辉正驾驶盗窃的长安牌面包车前行,遂驾车跟踪。李辉下车后欲转身逃跑,沈成磊等人上前亮明警察身份,实施抓捕。李辉抗拒抓捕,激烈反抗,市民王某某上前协助。期间,李辉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尖刀,朝正抱住其腰部的沈成磊左侧颈部猛刺一刀。沈成磊被捅后仍牢牢抱住李辉,李辉又持刀朝沈成磊后背、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沈成磊左颈动、静脉断裂死亡。
法庭还查明了李辉分别于5月22日、24日,抢劫被害人宫某、邢某二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0余元的犯罪事实;查明了李辉于5月期间,在芝罘区幸福路、莱山区万象城小区等地盗窃作案13起,其中入室盗窃五起,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52750余元的犯罪事实。
当庭服判不上诉
公诉意见书中显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充分证明,李辉持刀作案毫无顾忌,仅仅5月份一个月内就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气焰十分嚣张。李辉曾供述过,平时在左右裤兜里各放一把匕首,为的就是实施抢劫等犯罪时,哪只手方便就拿出哪把刀。由此可见,李辉携刀作案,随时具有持刀伤人的意图,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庭审中,李辉一直否认不知沈成磊等人是警察,称二人没有表明身份,是从背后袭击自己,而且紧勒其脖子,感觉对方要勒死自己,所以其才激烈反抗,后持刀捅人。公诉人用充分的证据证实,沈成磊、宋繁靖等人多次表明警察身份,且围观群众听到二人求助后有上前帮助的行为,二人实施的是公安机关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不过限,不越权。李辉的辩解显然和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不符。
最终,烟台中院审理认为,李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李辉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教育改造后,仍无视法律,一个月内连续持刀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十余起,被抓捕时持刀杀害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疯狂、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无任何悔罪表现,必须依法严惩。遂作出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李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