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社涉造假开办专刊坐上被告席 一审被判赔偿近30万元

05.05.2016  16:44

  辛苦筹备一年多,待自己精心运作的专刊将要征订、发行时,却发现专刊是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这一年间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由谁来承担?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祖国》杂志社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近30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某及被告《祖国》杂志社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此案开庭再审。

  在一审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是《祖国》杂志社通过合法手续建立的非法人派出机构,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祖国》杂志社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就2009年12月16日《祖国》杂志社平安山东专刊编辑部与原告张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来看,系就平安山东专刊的运营管理进行了约定,因此,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相对方为被告《祖国》杂志社。2011年2月1日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虽载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中伟公司,但中伟公司并未在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从该合作协议书的内容上看,也是围绕着平安山东专刊的运营管理进行了约定,故该协议亦应当认定系《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站长林某代表记者站与原告就平安山东专刊的独立运营管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相对方仍为被告《祖国》杂志社。

  针对两份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这一焦点问题,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平安山东专刊为未经批准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出版物。因此,围绕该出版物进行的合作是非法经营行为,两份合作协议书均无效,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与该记者站合作前在新闻单位工作,应当知晓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记者站和期刊出版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合作出版增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原告未尽审慎的审查了解义务,对合作协议的无效及造成相应损失负有一定责任。被告《祖国》杂志社在与原告合作前即非法出版该刊物,在与原告合作继续出版该非法刊物过程中处于主动一方,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该刊物为非法出版物仍与《祖国》杂志社进行合作,因此,被告《祖国》杂志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照8:2的比例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缔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因此,只涉及履约费用。综合计算,法院予以支持的费用共计364347.46元。最终,判决被告《祖国》杂志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291478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某及被告《祖国》杂志社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这一案件,并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