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7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国内首个单独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的文件,必将对加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权益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方面,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2011年底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对交易场所实施分级管理,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要求,“建立健全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办法”。上述文件的发布,要求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发展。
另一方面,这是规范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目前,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共有14家权益类交易场所(不含青岛市),交易品种涵盖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节能量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要求,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纳入地方金融监管范围。《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是加强权益类交易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原则
一是充分借鉴、兼容并蓄。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充分吸收借鉴外地同类市场的管理经验做法,同时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适应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要求。
二是自律管理为主、外部监管为辅。充分授权权益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高效灵活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的治理结构监管、品种规则监管以及检查监督等。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点对重大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多数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权益类交易场所的不断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探索实践,将适时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自律规定、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控制、股权交易市场的特别规定等八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概念和监管部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具有社会性、公开性、金融属性等特点。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明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或“监管部门”)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二)明确了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明确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设区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权益类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未按《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任何机构不得开展权益交易,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明确了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条件: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备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规定权益类交易场所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变更,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监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三)建立了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管理框架。明确省金融办(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对交易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交易场所监督制度和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交易场所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调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公司治理和自律管理。《管理办法》中有两章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组织结构和自律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交易场所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要求交易场所制定完善相应的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客户交易资金安全等。
(五)明确权益类交易市场风险防范控制的制度安排。《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政府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易场所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对交易场所提出明确要求,应当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等。
(六)对股权交易市场做出特别规定。由于股权交易市场具有培育、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职责,其公益属性更强,参与者更多,监管要求也更高,因此《管理办法》单独设立一个章节对其做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股权交易市场的职能,对股权交易市场的公司治理、推荐机构、挂牌公司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作为省政府授权的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省金融办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研究制定有关指引,逐步建立健全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