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推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为进一步提升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规范村居干部行为,实现“以审计促管理”的目标要求,近日,临沂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出台了《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审计组织、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报告、计划管理、结果运用等方面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审计范围。《办法》规定,审计对象包括行政村、社区及财务独立的自然村负有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职责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主持工作的村居干部;对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村居干部为被审计对象。《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审计范围,实现了市、县、乡、村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办法》要求,各县区、各乡镇均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农业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运用等重要事项。各乡镇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专职审计人员,做到机构、场所、人员 “三独立”。乡镇审计机构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县区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三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要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掌握审计需求,每年审计项目数应达到财务独立核算村居数的30%以上,确保两至三年轮审一遍。实行村居干部分类动态管理,把信访问题突出、资金收支量大、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村居的干部作为审计重点,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审计机构提出下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审计机关批转执行,必要时报县区政府审定,确保审计计划的严肃性。
四是深化审计内容。《办法》规定,审计期间范围原则上为被审计村居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任期,任职3年以上且无信访等问题的,可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教育、医疗、社保等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债权债务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承包及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村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情况。
五是创新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任前告知、任中审计、离任交接制度,对村居干部履职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实行季度调度、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对各县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实行“乡审计县审理”制度,即乡镇审计办公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或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审计项目资料报县区审计机关审理把关,切实保证工作质量。探索实行绩效审计和交叉审计制度,努力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成效。
六是注重结果运用。《办法》强调,对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党纪国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决定。实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对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县区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指明问题,提出要求,警示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探索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制度,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按审计项目建立问题台账,做到逐项整改,逐条销号。乡镇党委、政府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村居干部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参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对相关责任人员有包庇、袒护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上官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