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部门发布20条禁令遏制乱收费行为

05.09.2016  18:07

    山东省质监局日前出台《山东省质监收费二十不准》,严厉打击质监系统乱收费行为。禁令从规范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三个方面,对违规收取加班费、劳务费、加急费、咨询费等20种行为明令禁止,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质监部门将通过12365质监热线、质监系统监察部门接受投诉和举报。

    山东省质监收费二十不准

    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承办并收费;

    不准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不准以任何名义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

    不准延期执行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或变相收费;

    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等;

    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不准借助行政权力或超越经营服务范围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不准隐瞒应公示收费信息、对收费对象提出的收费质疑不明确答复;

    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收费公示之外和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不准在法定检验检测过程中缩短检验周期、擅自增加检测项目并收取费用;

    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有偿咨询、培训、服务及借机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

    不准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或擅自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利用监督检验强制受检单位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违规收取加班费、劳务费、加急费、咨询费以及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不准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凭借垄断地位开展技术服务,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不准以行政机关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