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条约缔结,加强条约管理,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对外缔约实践需要。
根据意见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进行双边、多边条约谈判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谈判建议,并在拟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条约谈判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启动谈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重要国家利益的;缔约另一方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情形。
根据意见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启动谈判的请示应当包括:谈判条约的必要性;谈判的主要内容、问题及解决方案;拟启动谈判的时间;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谈判代表建议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向国务院说明的事项。
意见稿还明确指出,签署条约的请示应当包括谈判情况、主要问题、条约草案主要内容、签署时机、建议委派的签署代表、生效方式以及签署后需要继续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时的后续解决方案;拟签署的多边条约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或者保留的内容;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情况;国务院法制机构对重大法律问题的意见。
各界人士可在4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