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履职经费管理办法》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水平
11.02.2018 15:2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枣庄市司法局联合枣庄市财政局印发了《枣庄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枣司发〔2017〕50号),规范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枣庄市司法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最高检和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枣庄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经与枣庄市财政局充分沟通会商修改后,由枣庄市司法局和枣庄市财政局于2017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
本《办法》对枣庄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经费预算、专项经费列支、经费保障范围、费用保障标准、报销发放程序、监管审计职责等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枣庄市司法局将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发放标准,规范资金管理,为枣庄市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职能履职尽责提供有力保障。《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管理使用,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枣庄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枣庄市司法局供稿)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1.02.20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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