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为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增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近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与枣庄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枣庄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意见》明确双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方应当协作配合:
1、对于由环境保护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需要对方配合的。
2、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查询当事人的环境保护监管信息或公安登记信息的。
3、双方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的查办有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对方的案件档案或卷。
4、提前介入调查。环境保护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在确认相关情况和事实后,应当及时介入:(1)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初步判定巳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2)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查办带来严重影响的;(3)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认为需要环境保护机关参加的,环境保护机关应及时介入。
5、联合督办,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查处阻力大,需要联合督办的,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检察院、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商后,确定对案件是否联合督办。对联合督办的案件,可以采取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派员实地督导等方式,部署、落实案件的办理、指导与协作事宜,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定期相互通报联合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
6、其他应当协作配合的情况。
《意见》指出,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工作运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到权责分明、协作紧密、工作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