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黑帮”12人一审获刑 “黑老大”被判22年

18.08.2016  01:34
8月12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王传洋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王传洋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鲁网8月17日讯: 8月12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王传洋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王传洋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骨干成员及参加者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市中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传洋以友情、亲情、地缘关系为纽带,以滕州市利国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掩护,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外号称“利国公司”。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存续期间,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组织强势地位、树立组织淫威,在滕州市范围内实施了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保险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非法敛财1686万余元。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传洋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被告人王传洋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田始峰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