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查封财产首判刑 法院:逃避法律义务必惩戒
15.04.2016 18:28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胶东在线4月15日讯(记者 侯嘉伟 实习生 杨玉萍 通讯员 张景伟 苑菲菲)近日,烟台市开发区法院判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梅某和王某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两人明知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却仍然偷偷将其私下转移给案外人。这是烟台法院首次判处该类案件被告人实刑。
借贷纠纷引事端,事情暴露被判刑 梅某和迟某有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梅某应该支付给迟某193000元本金和1140.84元利息。在该案的诉讼期间,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的灯光、音响、功放等设备一宗,并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梅某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2012年11月8日,被执行人梅某在明知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包含上述财物在内的公司全部设备私下转让给案外人。 因梅某不还钱,迟某申请了强制执行。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过梅某只履行了2万元,剩余案款一直没付。 后迟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梅某私下转移查封财产的事才被彻底暴露。因查封的财物全部灭失,导致债权人迟某近2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被执行人梅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开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变卖查封财产事件再现,法院首判该类罪行实刑 王某和前妻郭某同样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两人没还清欠钱。2013年5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日烟台开发区法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前妻郭某名下所有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海信慧园西区两处房产,查封手续亦于同日告知送达给王某。 2013年5月31日,经烟台开发区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俩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烟台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王某与前妻郭某协议离婚,2013年12月12日,郭某将位于秦淮河路17号海信慧园西区20号楼的房产过户登记在王某名下。 根据调解协议,王某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两被告人共计15万元欠款。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清偿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海信慧西园区20号楼的房产过户给案外人任某,抵顶欠款。被执行人王某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未经司法机关准许擅自予以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6年3月,开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两起案件是烟台法院首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判决被告人实刑。 法官表示,案件意义在于惩戒那些明知其财产被法院查封仍然非法处置、转移财产,挑战司法权威的被执行人,昭告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奉劝被执行人只有严格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5.04.2016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