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树不办采伐证 滥伐林木被判刑
日前,金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宗某某受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处罚。
宗某某系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宗庄村民,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8月底,被告人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金乡县马庙镇高楼村东北西沟西岸滥伐杨树共计125株,经金乡且林业局现场勘查,活立木蓄积24.1605立方米;2014年9月初,在金乡县鱼山镇南张村村南西沟北岸滥伐杨树共计34株,经金乡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活立木蓄积10.7194立方米。两次累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4.8799立方米。
金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宗某某觉得自己有些“冤屈”。对此,金乡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解释,按《森林法》规定,要砍伐成片的树木,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宗某某滥伐的林木为片林,属凭证砍伐的范围,且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达34.8799立方米,已经构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森林公安提醒: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而另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树是自己出钱买的,自己就理所当然享有处分权,随心所欲,想砍就砍,谁也管不了,犯了罪都还不醒悟,最终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