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古树名木分三级保护,草案公开征民意 百年古树上乱刻,最高可罚三万

31.10.2017  09:35

  我省拟对古树名木分三级管理,在古树名木上刻画、钉钉、悬挂重物,最高或可被罚款3万元。近日,省林业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

   500年以上古树省政府确认公布

  多老的树才称得上是“古树”?“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其中规定,我省将对古树名木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经程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其中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特殊情况下可对古树迁移

  如果看到有保护标志的名木古树,千万不能“任性”,“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那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备案。万一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违反这一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如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予以保留。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齐鲁晚报记者马云云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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