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9.02.2016  09:18

  2016年3月1日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

  明确校车服务基本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切实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和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办法》第四条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推动各级人民政府抓好学校资源均衡配置、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及发展公共交通等基础性工作,降低学生乘坐校车的几率,减少学生集中乘坐校车可能发生的风险。

  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有关主体的义务,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车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在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机制”中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校车运行及管理相关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职责、义务界分。根据校车运行实际,建立了“三段式”责任衔接机制,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学校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学生监护人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规范细化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准入,夯实校车安全运行的基础。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我省《办法》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对许可的条件、材料、程序、时限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教育、公安、交通三部门在许可过程中的审核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章对校车驾驶人的准入在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提供的责任部门进行了细化,这些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校车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准入的操作性,推动校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规范校车通行与乘车安全,细化校车运行安全规则。《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校车通行道路应当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并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校车不得超载、超速,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应当操作规范,并确保校车性能良好,没有安全隐患。同时,《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并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条件,确保随车照管人员实施有效安全照管。

  将过渡期的确定权赋予各市人民政府。《办法》本着务实的原则,综合考虑山东各地校车配备的不均衡、校车运行情况的差别,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