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000104612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内容:本省内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fda.gov.cn 相关栏目下载;
2.申请人申请文件及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转报意见;
3.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4.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5.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6.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7.有关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省级环保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
(一)一、二类:
申报→市局形式审查并予受理 (5日)→市局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10日)→SDFDA(会同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审批作出决定(15日)→SDFDA受理中心制证、送达(10日)
(二)三、四类:
申报→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 (5日)→SDFDA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15日)(如果需要现场检查)→SDFDA行政审批作出决定(10日)→SDFDA受理中心制证、送达(10日)
注:技术审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九、许可程序:
一、二类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安排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但经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
SDFDA收到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完成的审查资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会同山东省环保厅审查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四类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安排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但经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
SDFDA完成现场检查后,在10日内进行行政审批,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有效期为5年,另有规定程序和要求。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