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呕吐死”案再审 证人称死者曾遭刑讯逼供

14.05.2015  19:05

   □水果小贩死于刑警大队办公室

  □三名涉事民警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因违反诉讼程序启动再审   2011年,33岁的于钢峰被河南省项城市警方带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称其突发急病“呕吐死”。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因于钢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多部门提出申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昨天,此案在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于钢峰的父母参加庭审。当时看到于钢峰被殴打的目击者出庭作证。   涉事三民警免予刑事处罚   于钢峰出生于1978年,是河南省郸城县人,在郑州做水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警方称其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3天后,于钢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内。警方向于钢峰的家属通报死因称,“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时,对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三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三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   因违反诉讼程序启动再审   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介绍,最高法于2013年将此案交办给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此后将该案转交给检察院。项城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立案,随后3名嫌疑人投案自首。项城市法院定于201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刘文元称,他此前接到项城法院的电话,表示要提前到本月15日开庭,但他表明15日有其他安排,最后法官同意仍于20日开庭审理。   刘文元告诉记者,2013年12月16日于钢峰的父亲到项城法院送材料,但却被告知该案已经开过庭了,相关材料无法采用。第二天于钢峰的父亲被告知去法院拿判决书。“由于我们没有参加,起诉书上也没有我们的名字。”   刘文元表示,按照规定,如果宣布开庭时间,应该提前3天进行通知,因此项城法院12日告诉律师更改开庭时间最早也要16日开庭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他认为这是严重违法的审判。同时,项城市法院未通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也属于严重违法,刘文元和于钢峰的家属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并向多部门控告项城市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同时提出申诉。   检察院未做回复,项城市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再审的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项城法院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经提交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庭审时间,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决定再审之后,项城市法院经与被害人于钢峰的代理律师沟通,申请由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最终,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   □庭审现场   检方使用“旧版”公诉书遭质疑   昨天上午9点,庭审开始。高高胖胖的张向华、身材瘦小的马良冀以及身材高大的刘威力先后走进法庭,距离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1年多后,他们3人再次站到法庭上接受审理。庭审过程中,他们和辩护人都极少提出异议。其中,张向华和马良冀对被害人于钢峰代理律师张雨的询问,基本给予正面回复,极少处以“时间太久记不清楚”来回答,而刘威力几乎都以“记不清楚了、想不起来了”来回答张雨律师的问题。   和他们相反,张雨和另一名代理律师刘文元一直在提出异议。开庭不久,他们便申请“检察员回避”,并对西华检察院依然使用项城检察院的“旧版”起诉书提出异议。   “周口中级法院指定函指定西华法院审理此案,这种管辖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表明西华检察院有完全的起诉权,他们应该提出自己的起诉书,而不是使用原来项城检察院的起诉书。”张雨说。   律师提出的异议,最终被法官当庭驳回。法官表示,按照规定,再审案件检方可以不变更起诉书。同时,检方回避的申请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被告人称局长指示“监视居住”   “是周局长给办理的监视居住。”庭审调查过程中,张向华承认自己存在“超时”的问题,也未按规定执行监视居住,他称这是为方便让于钢峰在刑警队里“监视居住”。他还表示,“监视居住”期间于钢峰一直戴着手铐,也有脚镣。但他强调称,这些他都是受周局长指示而执行的。此外,张雨还询问张向华“周局长是否曾派来巡防队员,对于钢峰进行监视居住?”张向华承认确有其事。   马良冀则表示,认为自己不是主办民警,仅参与过两次看管于钢峰,由于是张向华和刘威力两人去向周局长汇报的案件情况,所以他并不了解周局长的指示内容。出生于1983年的刘威力说,他记得是和张向华一起向局长汇报案情,不过半途他就离开了,对于汇报内容以及周局长的指示“想不起来了”。   周局长即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局长周运杰,案发后调任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局长。“正因为周运杰作出对于钢峰监视居住的决定,并调来10名巡防队员对其进行监视居住,才有后来于钢峰的死亡,所以我们要追加周运杰为被告人。”刘文元说。   □庭审焦点   1于钢峰是否曾遭受“刑讯逼供”?   证人出庭称死者曾遭“刑讯逼供”   于钢峰的代理律师刘文元和张雨认为于钢峰曾遭刑讯逼供,并申请证人王永出庭作证。王永和于钢峰一起参与盗窃面包车,被判刑并于去年10月服完刑。   “是我带着张向华他们一共4个人抓的于钢峰。”王永回忆说,2011年10月22日他被抓后,于23日带着民警抓到了于钢峰。“我们俩以前不熟悉,就见过两次面,就为了这车的事我们才认识的。”王永说,他也遭到了刑讯逼供,“看我的牙,被打掉了两颗,还有一颗门牙松动了,我身上有很多电击留下的痕迹。”王永先是指着自己的门牙,然后又撩开衣袖展示他的伤情。   王永说,自己两次目击于钢峰被打。第一次是他录完口供后,去于钢峰所在的审讯室签字。他看到于钢峰身上全是脚印,还有人正往于钢峰身上踢。王永说,他是在另一间审讯室做的笔录,当时负责看守他的民警还指着被打的于钢峰对他说:“看见没有,要是不交代,你也是这个下场。”王永说,第二次见到于钢峰,是在一家宾馆,“当时他们带我往外走,要去看守所,我经过一间屋子时,看到于钢峰一动不动。”王永说,于钢峰当时的姿势是正常人“无法做出来的姿势”,他认为于钢峰当时应该是已经昏迷了。   “你还记得对于钢峰刑讯逼供的人是谁吗?”张雨律师问。王永说“记得”,然后指向在被告人席位坐着的张向华、马良冀和刘威力3名被告人。   为了证明于钢峰曾遭受“刑讯逼供”,张雨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于钢峰的伤情照片。“这些伤情是怎么造成的?”张雨说,通过照片可以看到死者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四根肋骨齐刷刷骨折;双小腿有密密麻麻的小伤口,从形状来看如锥刺,怀疑受到电击导致;右脚有伤口一处,疑似电流斑;腹部凹陷,怀疑多时未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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