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台5亿金融大案:企业参与公安办案捉人,比“鸿毛”药酒狠100倍
11.09.2018 17:14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本案律师团,多位知名律师赫然在列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
1、朱律师原审二审介入辩护后如是说:
一家山东民企,在开曼群岛注册,在香港上市,在淄博桓台县设厂。旗下两子公司签假合同骗取青岛交通银行五个亿贷款,到期不还,银行为保护国家利益,按合同依法扣划其保证金,于是这家企业联手所在地桓台县公安立即出马从淄博桓台县跑去青岛这个国家计划单列市把被骗单位银行从行长到业务员一干四人抓来桓台,这家企业还派人参与审讯。
之后桓台检察院法院一路绿灯居然把青岛这家银行的人全给判刑了。然后又玩管辖权手法在本地起诉银行要求返还保证金,好在被山东省高院及时发现纠正。
这种操作模式是不是把鸿茅药酒和凉城警方甩出98条大街。这家老板贵为人大代表,曾官至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但是,也不想想,这么low的手段就真的能把国有银行的五个亿给干了?周永康当年也不会这么胆大吧。山东自古出响马,但那也只是劫劫民财而已。这回劫了国库里的“生辰纲”好戏也许才刚刚开始……
2、朱律师在重审一审庭前会议后如是说:
东岳集团两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青岛交通银行五亿元人民币后到期不还,银行扣划其保证金后,东岳集团携所在地淄博桓台公安居然跑到青岛把银行行长副行长业务经理业务员一干四人抓来桓台给判刑了。
我和徐昕教授二审介入后认为全案无罪,并认为该案桓台公安法没有管辖权,本案属于极端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升级版,比鸿毛药酒有过之一百倍。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后今日上午桓台法院在东岳集团所在地的唐山法庭召开庭前会议。
我和徐昕老师昨晚在济南机场会师,到桓台已是凌晨,我们研究后决定今天申请桓台法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回避,并要求法院不予受理该案。
因为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审委会曾研究过该案一审并作出决定。且本次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中有两名审委会委员。另外在上午庭前会上又发现另一名合议庭成员虽不是一审合议庭成员,但是是刑庭庭长,在一审期间还私自跑去看守所且进入羁押区域接触一被告人问其是否认罪,基于此,我们要求其当庭说明到底去没去过,他支支吾吾不答,担任审判长的一副院长也很诧异,反复问被告人是否确定是该庭长。被告人表示确定还说是一名警察领进去的。
上午十二点会议结束,法院决定下午一点半继续开庭前会。午饭时大家问下午会搞到什么时候,我提出下午会议应该在五分钟内结束战斗。
果然,下午一点半开始后,审判长宣布因为本案涉及管辖问题、回避问题未能解决,庭前会议无法继续进行,宣布会议结束。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寸土不让,尽管可能会增加辩护人来回奔波的辛苦和时间成本,甚至会因此放弃其他案件。但是我们的原则是:绝不让冤假错案从我们眼皮下溜走。
当然我们没接触到的就管不了啦。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栾少湖律师
(以下为朱明勇律师朋友圈转述)
要问此案有多么荒唐,看看一审辩护人,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全国优秀律师栾少湖在一审宣判后的一段对话就知道了。
栾:你们真敢判有罪啊?
法官:都是领导定的,我也没办法。
栾在微博评论说,他都想上去扇法官两个耳光,再骂一句法治败类软骨头。试想什么样的案子能把体制内大佬气成这样。
也不知道法官和检察官看到这微博没有?
二审开始后,本案一当事人父亲找到我希望我为其儿子辩护,还说一审就找过我,我当时在美国,因时间安排不开就没接,其实我已经忘了这事,他一说我又记得似乎有这么个事。
看这案子真冤,正当我准备接受委托时,银行又提出来希望我二审为行长辩护,然后再请一位有能力的律师为那个当事人的儿子辩护。
于是我就与各方商量,最后决定我为行长辩护,然后又隆重推荐徐昕教授加入为原准备委托我的那个当事人辩护。
此后我们向山东各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该案存在的极其严重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民企参与关押审讯银行工作人员的问题,管辖问题,引起媒体关注。财新、网易、界面等媒体作了多篇深度报道。
接着,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日重审庭前会议我们提出桓台法院没有管辖权,建议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检察院撤诉。
庭前会议上我看三名年轻的女检察官正襟危坐,我说话时有个一直在笑,我严厉批评了这位山东型美女,说法庭是个严肃的地方,你不要笑。她继续笑。我还说此案背景复杂,你可能不明白,希望回去后自己斟酌,考虑到对检察官的尊重只是点到即止。
休庭后徐老师说他感觉那女检察官的笑不是我感觉的那种笑,说她应该是觉得我说的挺有意思的笑。我好像是说,你如果追究的是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你可能还真有管辖权,还有就是用民法理论解释了本案的合同签订地、询证函完成地的问题以阐明桓台不是所指控的犯罪地,所以没有管辖权的问题。虽不是正式开庭,但是第一次与徐昕教授同台,切实感受到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强大气场和缜密思维。值得同仁学习。更难能可贵的是青岛的律师们也非常给力,一直在顽强地坚持着。
据一审律师说一审开庭时另一个女检察官也时不时笑,是那种讥讽式的笑。说实在的 我说我第一眼就看到她长得像幺宁。
下次开庭我考虑是不是也可以笑。
下图一至五为栾主席的微博,其中图三为栾主席提交的证据,有点意思。
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徐昕律师
一笔三方合作的5亿元"零风险"贷款,为什么让青岛交通银行四名职员身陷囹圄?而且,银行根本不认为自己“受害”,而是在努力营救被抓的员工。
青岛交行领导表示:四名获刑的交通银行员工,均没在此案中获取任何个人好处。从结果上看,他们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没有损害其他方利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我和朱明勇大律师合作的这起大案,最近有阶段性进展。继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相关民事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某民企老板想侵呑国有商业银行5亿巨款的企图业已破产。
本案的实质是,骗贷的反找公安抓银行的人,桓台公安无管辖权却跑到青岛抓人,几位银行员工明显无罪……希望山东高院改变本案的管辖权,或桓台检察院立即撤诉。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邢丽丽律师
此案历经两年半,发回重审后,今天重审一审庭前会议。本是一起骗贷大案,当地公安是如何为了本地企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将其变为了违法发放贷款案呢?各界媒体的关注,相信黑幕揭开,为时不远!!
桓台当地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何非要强行管辖办理青岛交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真的是出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吗?作为一个历经了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律师不得不说的几个问题:
1、强争管辖权不是为了银行资金安全,而是为了当地企业民事诉讼获得证据。无论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即使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主要犯罪行为地管辖的原则,也应由青岛管辖而不是桓台。庭前会议以及庭审中和二审上诉时辩护人均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却被以种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告知有管辖权。
2、为达到企业民事诉讼目的,不惜非法取证。企业人员参与办案,2016年3月2日,我代理的第三被告人刘兴尚被带至桓台公安经侦做完笔录后,当晚被留在经侦,其向看管人员诉说自己情况,看管人员说他是企业人员,是来协助公安办案的。庭审中,第一被告人戚静讲述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也有企业的人在看管,后出示的讯问录音录像里出现了企业人员。公安家丁化,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还可以直接协助办案?鸿茅药酒想必也仅是提供了高管车辆去抓捕谭秦东,而桓台当地企业居然可以直接协助办案,并看管涉案人员?
3、为何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侦查过程的违法还包括了诱供、骗供种种,当时刘兴尚妻子面临待产,侦查人员不止一次提及你签字了就可以出去照顾妻子了。当庭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全部听不清,无法证实侦查人员讯问的合法性,公诉人竟然说签字是真实的,,辩护人不得不向公诉人说一个最基础的知识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是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而不是签字是否真实,如仅审查签字真实,就认为不是非法证据,那只要被告签字的都不是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调查后未按规定予以回应,却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属于侦查策略,不是非法证据。请问在录音录像完全听不清的情况下,如何分辨出的这是侦查策略??
4、为何四次庭审还事实不清呢?在公安立案时就知道了两企业人员串通制作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但是却对两方企业人员没有以骗贷罪追究,既想定银行人员知道合同虚假,又要帮制作虚假合同的两方掩盖罪行,既想骗取的银行五亿贷款,又想通过追究银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再从银行拿五个亿回来,不仅设计了骗贷的骗局,还要再设计将银行工作人员身陷囹吾以此再提起民事诉讼再夺五个亿。在此目的支撑下,辩护人要求调取的证据,要求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均未得到支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均未回应,企业盖章的材料企业自行出个证明说不是企业盖的,如此办案,如此违背证据规则,谈什么庭审实质化,又怎能查清事实?
5、目前该案以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发回重审,重回桓台,即便更换合议庭成员,原判决明确写明了是经审委会研究定的,新的合议庭成员能否顶住院领导压力,院领导又是否能顶住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压力?!我们都拭目以待,律师期待公正,当事人期待公正,家属期待公正,交行期待公正,这不应是一个个例,此案如若被判有罪,波及的是整个银行从业人员,甚至是金融安全,民营企业骗贷会更加猖獗,金融风险也将难以把控,金融从业人员在如此环境下更加岌岌可危。只有此案判无罪,才能确保银行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更多民营企业的融资畅通。
山东高院民事判决认定:5亿元款项不存在返还问题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日,东岳集团在山东省高院发起的民事诉讼正式开庭审理。东岳集团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诉讼原因为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诉讼状》中,东岳集团认为,青岛交行与盟诚系恒泰公司、盛泉公司伙同东岳集团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未经原告授权下,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订立一份《三方合作协议》,并将5亿元保证金存放于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交还被指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划扣的人民币5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该诉讼的相关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青岛交通银行提出反诉请求:东岳集团及恒泰公司、盛泉公司返还基于《三方合作协议》收到的资金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亿元款项应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返还问题。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山东省高院认为:第一,关于《三方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协议的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材料均加盖了东岳化工(以下同:或东岳高分子)的印章,且东岳化工对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与东岳化工所发生的业务。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了东岳化工的特别授权,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化工的内部管理范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本案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贷款发放前银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发放后的贷后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是银行的自我规范行为。本案中即使银行存在未尽职调查的行为,也不能必然证明存在与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以及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第二,关于5亿元款项如何处理,是否返回,如前所述,《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东岳要求青岛交行返还所扣划的回购准备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青岛交行扣划回购准备金后,其时发放的贷款已收回,债券已实现,所以要求东岳返还收到的资金也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三方合作协议》无效,本案所涉的5亿元款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东岳化工关于《三方合作协议》无效后应分段返还的处理主张,实为割裂了《三方合作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李滨以及青岛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但李滨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以及交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均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以,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东岳的该诉求不予支持,相应的对东岳关于调取李滨案和戚静案的相关证据的申请,亦不准许。
本文综合自界面新闻,刑事辩护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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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8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