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信息

20.07.2015  13:39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今日表示,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同时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进行必要处理,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答问全文:

  记者:请问,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负责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这里所说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指由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记者:在您看来,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负责人: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首先,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普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由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高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其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效构建起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记者:据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之前,检察机关就很重视释法说理工作,请问相关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取得了哪些积极效果?

  负责人:是的。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方式,特别是针对容易造成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认真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做好对不捕不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告知说理、口头说理、文书说理等方式,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赢得了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在对犯罪嫌疑人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同步发布了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多个角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和严格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结合司法办案加强释法说理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普法责任。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以及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文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以案释法的方式、内容、机制、责任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影响了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

  记者:正如您所介绍的,《规定》的适时出台,将为各地各级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依据。请问,按《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如何确定的,出于怎样的考虑?

  负责人:根据以案释法的对象和不同工作要求,可以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分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请求,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及时回应其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后者主要是由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记者:关于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容,《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负责人:关于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明确提出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以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重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效果。但是,《规定》对以案释法内容也做了相应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明确了两类情形:一是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明确规定不得泄露;二是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通过上述规定,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防止造成负面社会效果。

  记者:那么,提出以案释法的时机又该如何把握?

  负责人:《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以案释法在时间上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情绪激烈等影响办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规定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记者: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负责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检察官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同时为了加强释法说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规定进行口头释法说理的,应当做好记录。 关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规定》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以及案例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有效经验,列举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五种主要方式,同时规定了概括条款,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探索适合自身工作需要的具体方式。

  记者:可以说,《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涉及的重点问题都予以了明确和规范。在您看来,《规定》的试行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负责人:这次发布的《规定》共15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检察官承担的以案释法义务更加明确。按照《规定》要求,检察官应当结合办案加强释法说理,以案释法成为检察官的分内职责而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规定》第四条提出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只要符合规定情形,就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二是以案释法的内容要求更加规范。《规定》既从正面阐述了以案释法的重点内容,也从反面提出了对释法内容的限制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同时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进行必要处理,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以案释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规定》第十条根据以案释法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作出合理规定,既明确分工、又强调配合,推动以案释法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批准程序,切实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把关和监督,确保以案释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四是以案释法的奖惩机制更加健全。《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激励机制,第十三条明确了检察官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这些都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中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促进以案释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当然,一项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规定》的同时,还专门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通过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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